(台北訊)加拿大政府於上(2010)年11月22日 宣佈自該日起,凡持中華民國護照(台灣地區核發內有身分證字號)者得免簽證進入加國,最長可停留6個月,中華民國政府亦決定自2011年4月1日 起將加拿大國民以免簽證方式在台停留期限由現行30天調整為90天,倘入台後擬續停留超過90天者,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,填妥簽證申請表及申請延期停留說明書,併相關證明文件,親赴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、南、東部辦事處申請適當停留期限之簽證(簽證類別:停留簽證),最長在台停留期限為自免簽證方式入境翌日起算,不得超過180天。
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外交部受理後不予核准或核給少於180天之停留期限:
1. 申請人財力不足以維持生活者。
2. 有客觀事實足認為在我國作目的不明之滯留者,例如最近12個月內累計在我國停留超過6個月。
申請上述簽證延期停留之地點如下:
1.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地址: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樓
電話:02-2343-2866
2.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地址: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1樓
電話:04-2251-0799
3.外交部南部辦事處 地址:高雄市成功ㄧ路436號2樓
電話:07-211-0605
4.外交部東部辦事處 地址: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
電話:03-833-1041